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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包括左列設備:
一、自動火警探測設備。
二、手動報警機。
三、報警標示燈。
四、火警警鈴。
五、火警受信機總機。
六、緊急電源。
裝置於散發易燃性塵埃處所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具有防爆性能。裝置於散發易燃性飛絮或非導電性及非可燃性塵埃處所者,應具有防塵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