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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5 條
連接煙罩之排煙管,其構造及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厚度一‧五八公厘(十六號)以上之鐵板,或厚度一‧二七公厘(十八號)以上之不銹鋼板製造。
二、所有接縫均應為水密性焊接。
三、應就最近捷徑通向室外。
四、垂直排煙管應設置室外,如必需設置室內時,應符合本編第九十二條第六款規定加設管道間。
五、不得貫穿任何防火構造分間牆及防火牆,並不得與建築物任何其他管道連通。
六、轉向處應設置清潔孔,孔底距離橫管管底不得小於四公分,並設與管身相同材料製造之嚴密孔蓋。
七、與易燃物料間之距離,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
八、設置於室外之排煙管,除用不銹鋼板製造者外,其外面應塗刷防銹塗料。
九、垂直排煙管底部應設有沉渣阱,沉渣阱應附有適應清潔孔。
十、排煙管應伸出屋面至少一公尺。排煙管出口距離鄰地境界線、進風口及基地地面不得小於三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