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2.本規則 110.01.19 修正之第 86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
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96 條
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
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
第九十三條規定:
一、通達三層以上,五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
。
二、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
;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
別安全梯。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
一百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三、通達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
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該樓層位於五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
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
臺。
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