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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2.本規則 110.01.19 修正之第 86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
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90-1 條
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除依前條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
開門。出入口之總寬度,其為防火構造者,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面
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計算值,非防火構造者,十七公分應增
為二十公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者,應在避難
層設出入口,其總寬度不得小於該用途樓層最大一層之樓地板面積每
一○○平方公尺寬三十六公分之計算值;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
○○平方公尺時,三十六公分應增加為六十公分。
三、前二款每處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其他建築物 (住宅除外) 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
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