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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非承重外牆、屋頂及樓梯,應依左列規定:
一、非承重外牆: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者。
二、屋頂: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鐵絲網混凝土造、鐵絲網水泥砂漿造、用鋼鐵加強之玻璃磚造或鑲嵌鐵絲網玻璃造。
(三)鋼筋混凝土(預鑄)版,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
(四)以高溫高壓蒸汽保養所製造之輕質泡沫混凝土板。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樓梯: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鋼造。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