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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4 條
分戶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密度在二千三百公斤/立方公尺以上之無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
二、紅磚或其他密度在一千六百公斤/立方公尺以上之實心磚造,含粉刷總厚度在二十二公分以上。
三、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兩面各覆以石膏板、水泥板、纖維水泥板、纖維強化水泥板、木質系水泥板、氧化鎂板或硬質纖維板,其板材總面密度在五十五公斤/平方公尺以上,板材間以密度在六十公斤/立方公尺以上,厚度在七點五公分以上之玻璃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且牆總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 Rw 在五十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昇降機道與居室相鄰之分戶牆,其空氣音隔音構造,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