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2.本規則 110.01.19 修正之第 86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
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45 條
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臺等,依下列規定:
一、門窗之開啟均不得妨礙公共交通。
二、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但外牆
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時,或以不能透視之
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
三、同一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之外牆開設門窗
、開口或陽臺,其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僅一面開設者
,其水平淨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但以不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
不在此限。
四、向鄰地或鄰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之相對部分,裝設廢氣排出
口,其距離境界線或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
五、建築物使用用途為 H-2、D-3、F-3 組者,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之窗
臺高度不得小於一‧一○公尺;十層以上不得小於一‧二○公尺。但
其鄰接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室內天井,或設有符合本
編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欄杆、依本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設置之緊急進口
者,不在此限。
圖表附件:
第 45 條補充圖例.PDF
第 45 條補充圖例.DOC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