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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自然通風設備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具有防雨、防蟲作用之進風口,排風口及排風管道。
二、排風管道應以不燃材料建造,管道應儘可能豎立並直通戶外。除頂部及一個排風口外,不得另設其他開口,一般居室及無窗居室之排風管有效斷面積不得小於左列公式之計算值;
Af
Av=────
250√h
其中Av :排風管之有效斷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
Af :居室之樓地板面積 (該居室設有其他有效通風開口時應為該居室樓地板面積減去有效通風面積二十倍後之差),單位為平方公尺。
h :自進風口中心量至排風管頂部出口中心之高度,單位為公尺。
三、進風口及排風口之有效面積不得小於排風管之有效斷面積。
四、進風口之位置應設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部份,並開向與空氣直流通之空間。
五、排風口之位置應設於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並經常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