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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2.本規則 110.01.19 修正之第 86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
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33 條
建築物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應依下列規定:
┌────────────┬───────┬────┬────┐
│用途類別 │樓梯及平臺寬度│級高尺寸│級深尺寸│
├────────────┼───────┼────┼────┤
│一、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一點四零公尺以│十六公分│二十六公│
│ 之樓梯。 │上 │以下 │分以上 │
├────────────┼───────┼────┼────┤
│二、學校校舍、醫院、戲院│一點四零公尺以│十八公分│二十六公│
│ 、電影院、歌廳、演藝│上 │以下 │分以上 │
│ 場、商場(包括加工服│ │ │ │
│ 務部等,其營業面積在│ │ │ │
│ 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 │ │
│ 者),舞廳、遊藝場、│ │ │ │
│ 集會堂、市場等建築物│ │ │ │
│ 之樓梯。 │ │ │ │
├────────────┼───────┼────┼────┤
│三、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一點二零公尺以│二十公分│二十四公│
│ 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上 │以下 │分以上 │
│ 方公尺或地下面積超過│ │ │ │
│ 二百平方公尺者。 │ │ │ │
├────────────┼───────┼────┼────┤
│四、第一、二、三款以外建│七十五公分以上│二十公分│二十一公│
│ 築物樓梯。 │ │以下 │分以上 │
└────────────┴───────┴────┴────┘
說明:
一、表第一、二欄所列建築物之樓梯,不得在樓梯平臺內設置任何梯級,
但旋轉梯自其級深較窄之一邊起三十公分位置之級深,應符合各欄之
規定,其內側半徑大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二、第三、四欄樓梯平臺內設置扇形梯級時比照旋轉梯之規定設計。
三、依本編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規定設置戶外直通樓梯者,樓梯寬度
,得減為九十公分以上。其他戶外直通樓梯淨寬度,應為七十五公分
以上。
四、各樓層進入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其開向樓梯平臺門扇之迴轉半徑不
得與安全或特別安全梯內樓梯寬度之迴轉半徑相交。
五、樓梯及平臺寬度二側各十公分範圍內,得設置扶手或高度五十公分以
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軌道;樓梯及平臺最小淨寬仍應為七十五
公分以上。
六、服務專用樓梯不供其他使用者,不受本條及本編第四章之規定。
圖表附件:
第 33 條補充圖例.PDF
第 33 條補充圖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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