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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2.本規則 110.01.19 修正之第 86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
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298 條
本章規定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建築基地綠化:指促進植栽綠化品質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
物。但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二、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
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但本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地下水位小
於一公尺之建築基地、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不在此限。
三、建築物節約能源:指以建築物外殼設計達成節約能源目的之方法,其
適用範圍為學校類、大型空間類、住宿類建築物,及同一幢或連棟建
築物之新建或增建部分之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
板面積合計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其他各類建築物。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機房、作業廠房、非營業用倉庫。
(二)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
以下之農舍。
(三)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農業或研究用溫室、園藝設施、構造特
殊之建築物。
四、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指將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
過濾、再利用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
上之新建建築物。但衛生醫療類(F-1 組)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
可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五、綠建材: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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