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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2.本規則 110.01.19 修正之第 86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
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285 條
留設開放空間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符合本編
章規定者,得增加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Σ△FA,應符合都市計畫法規
或都市計畫書圖之規定;其未規定者,應提送當地直轄市、縣(市)都市
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依下式計算:
Σ△FA=△FA1+△FA2
△FA1 :依本編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計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FA2 :依本章留設公共服務空間而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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