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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2.本規則 110.01.19 修正之第 86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
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284 條
本章所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指開放空間之實際面積與有效係數之乘積。
有效係數規定如下: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其有效係數為一點五。
二、廣場式開放空間:
(一)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大於該開放空間全周長八分之
一者,其有效係數為一。
(二)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小於該開放空間全周長八分之
一者,其有效係數為零點六。
前項開放空間設有頂蓋部分,有效係數應乘以零點八;其建築物地面層為
住宅、集合住宅者,應乘以零。
前二項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臨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時,有效係數應依下
列規定乘以有效值:
一、高低差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一。
二、高低差超過一點五公尺至三點五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零點八。
三、高低差超過三點五公尺至七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零點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