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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2.本規則 110.01.19 修正之第 86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
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217 條
地下通道之緊急照明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地下通道之地板面,應具有平均十勒克斯以上照度。
二、照明器具 (包括照明燈蓋等之附件) ,除絕緣材料及小零件外,應由
不燃材料所製成或覆蓋。
三、光源之燈罩及其他類似部份之最下端,應在天花板面 (無天花板時為
版) 下五十公分內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