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6 條
地下通道之緊急排水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排水管、排水溝及陰井等及其他與污水有關部份之構造,應為耐水且為不燃材料。
二、排水設備之處理能力,應為消防設備用水量及污水排水量總和之二倍。
三、排水管或排水溝等之末端,不得與公共下水道、都市下水道等類似設施直接連接。
四、地下通道之地面層出入口,應設置擋水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