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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7-7 條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4 組者,其無障礙客房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
│客房總數量(間) │無障礙客房數量(間) │
├────────────────┼─────────────┤
│十六至一百 │一 │
├────────────────┼─────────────┤
│一百零一至二百 │二 │
├────────────────┼─────────────┤
│二百零一至三百 │三 │
├────────────────┼─────────────┤
│三百零一至四百 │四 │
├────────────────┼─────────────┤
│四百零一至五百 │五 │
├────────────────┼─────────────┤
│五百零一至六百 │六 │
├────────────────┴─────────────┤
│超過六百間客房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間,應增加一間無障礙客房│
│;不足一百間,以一百間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