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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7-5 條
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
│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 │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個) │
├────────────────┼─────────────┤
│五十以下 │一 │
├────────────────┼─────────────┤
│五十一至一百五十 │二 │
├────────────────┼─────────────┤
│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五十 │三 │
├────────────────┼─────────────┤
│二百五十一至三百五十 │四 │
├────────────────┼─────────────┤
│三百五十一至四百五十 │五 │
├────────────────┼─────────────┤
│四百五十一至五百五十 │六 │
├────────────────┼─────────────┤
│五百五十一至七百 │七 │
├────────────────┼─────────────┤
│七百零一至八百五十 │八 │
├────────────────┼─────────────┤
│八百五十一至一千 │九 │
├────────────────┼─────────────┤
│一千零一至五千 │超過一千個固定座椅席位者,│
│ │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五十個,│
│ │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不│
│ │足一百五十個,以一百五十個│
│ │計。 │
├────────────────┴─────────────┤
│超過五千個固定座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二百個,應增加一個輪│
│椅觀眾席位;不足二百個,以二百個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