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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4 條
凡進行挖土、鑽井及沉箱等工程時,應依左列規定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一、應設法防止損壞地下埋設物如瓦斯管、電纜,自來水管及下水道管渠等。
二、應依據地層分布及地下水位等資料所計算繪製之施工圖施工。
三、靠近鄰房挖土,深度超過其基礎時,應依本規則建築構造編中有關規定辦理。
四、挖土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者,除地質良好,不致發生崩塌或其周圍狀況無安全之慮者外,應有適當之擋土設備,並符合本規則建築構造編中有關規定設置。
五、施工中應隨時檢查擋土設備,觀察周圍地盤之變化及時予以補強,並採取適當之排水方法,以保持穩定狀態。
六、拔取板樁時,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防止周圍地盤之沉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