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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4-1 條
觀眾席位,依連續式席位規定設置者,免依前條規定設置縱、橫通道;連續式席位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每一席位之寬度應在四十五公分以上。
二、橫排席位間扣除座椅後之淨寬度依左表標準。
┌──────────────┬──────────┐
│ 每 排 席 位 數 │ 淨 寬 度 │
├──────────────┼──────────┤
│ 未滿十九位 │ 四十五 公分 │
├──────────────┼──────────┤
│ 十九位以上未滿三十六位 │ 四十七.五 公分 │
├──────────────┼──────────┤
│ 三十六位以上未滿四十六位 │ 五十 公分 │
├──────────────┼──────────┤
│ 四十六位以上 │ 五十二.五 公分 │
└──────────────┴──────────┘
三、席位之兩側應設置一.一公尺寬之通道,並接通規定之出入口。
四、前款席位兩側之通道應按每五排橫席位各留設一處安全門,其寬度不得小於一.四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