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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3 條
觀眾席之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固定席位:椅背間距離不得小於八十五公分,單人座位寬度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
二、踏級式樓地板每級之寬度應為八十五公分以上,每級高度應為五十公分以下。
三、觀眾席之天花板高度應在三‧五公尺以上,且淨高不得小於二‧五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