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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9 條
建築基地臨接前條規定寬度道路之長度,除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
│特定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臨接長度│
├─────────────────────────┼────┤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四公尺 │
├─────────────────────────┼────┤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 │六公尺 │
├─────────────────────────┼────┤
│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二千平方公尺以下者 │八公尺 │
├─────────────────────────┼────┤
│超過二千平方公尺者 │十公尺 │
└─────────────────────────┴────┘
前項面前道路之臨接長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得不受前項、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