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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組設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以從事建築設計、施工、構造、材料與設備等技術之審議、研究、建議及改進事項。
建築設計如有益於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公共衛生,且對於都市發展、建築藝術、施工技術或公益上確有重大貢獻,並經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認可者,得另定標準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