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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本額證明文件如下:
一、土地:最近一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房屋:最近一個月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現值之證明。
三、機具設備:具有動產、機具設備鑑定業務項目公證業或工商徵信服務業之鑑價證明文件及公證人產權證明公證書。但屬出廠三年內之新品者,其價值得以出售廠商開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認定之。
四、現金:最近一個月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
五、前四款以外之出資種類: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之抄錄資本形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