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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每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最大為二百三十平方公尺;
選用政府規定之標準圖者,應選用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二百五十二平方公
尺之標準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