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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之公告、受理申請單位及期限如下:
一、公告及受理申請單位: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二、公告地點: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各鄉 (鎮、市、區) 公所。
三、辦理方式:採依序或抽籤方式。
四、受理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