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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內政部除公告評鑑結果外,並應將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獎懲部分,
報請行政院核定。
其他公務人員之獎懲由內政部函送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