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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六條、第七條所稱業務主辦人員係指主辦第四條各該評鑑項目業務之組
(處) 、科 (室) 、課、股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但不包括直轄市國民住
宅處處長、縣 (市) 政府建設局國民住宅課課長。
第八條、第九條所稱機關首長係指直轄市國民住宅處處長;所稱國民住宅
單位主管係指各縣 (市) 政府國民住宅局局長,未設國民住宅局者為建設
局局長及國民住宅課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