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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服務設施,指郵政、電信、電力、自來水、瓦斯
、加油、治安、消防、保健衛生與管理站、幼稚園、托兒所、社區活動中
心、大眾運輸系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設施。
前項服務設施為公用事業設施者,得由主管機關按社區需要量,協調各該
事業主管機關優先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