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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前條興建國民住宅之公司,得以其興建國民住宅之基地為擔保品,向銀行
申請建築融資。其所建住宅之承購人,得向政府指定之銀行申請貸款。
前項住宅之承購人參加購屋儲蓄存款者,得依長期分期還款方式辦理貸款

第一項住宅之承購人,符合國民住宅承購戶資格者,得比照第十六條之規
定給予國民住宅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