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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查核委員:
一、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受撤銷執業執照或受撤銷開業證書之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