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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設立技術顧問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
一、負責人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一份;負責人為華僑或外國人者,為在臺
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預定之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名冊及其相關學歷證件或其他足資證明具
機構營業範圍相關專門知識之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預定之營業範圍。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