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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從事第三條所定業務之公司或財團法人,應自本
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核發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前項公司或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或代表人不符合第四條所定應為執業技師之
規定者,應於領得登記證之日起二年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中央主管機
關應註銷其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