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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技術顧問機構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業務報告書,送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報告書,技術顧問機構並應自提出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技術顧問機構之業務,並得令其提出證明文
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技術顧問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派員查核時,得視需要選任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