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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技術顧問機構承接技術業務,不得逾越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
。其承接業務應交由相關科別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圖樣及書表,應
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