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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應自本條例施行日起二年內,申請換領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屆期未申請換領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許可及註銷其原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並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但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二年為限。
前項技術顧問機構之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