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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登記證之記載事項、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前項屬登記證記載事項之變更者,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應於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前項變更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屆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變更許可,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監察人或執業技師有異動時,應於異動事由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變更監察人或執業技師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