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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儀表設備配置規定如下:
一、應具管理上所必要之流量、水位、酸鹼值、溶氧量、溫度、壓力、餘氯量等數據及考慮操作人員安全,並應設置一氧化碳、甲烷、硫化氫等危險氣體之測定及警告設備,應予以適當之監控。
二、加藥設備之儀表控制設備,應能達最佳之加藥效果,其主要部分應具充分之耐腐蝕性。其操作過程應與未儀表化之操作過程密切配合。
三、抽水設備之儀表控制設備,應符合抽水機運轉之目的及經濟、安全、可靠之操作原則。
四、電力設備之儀表控制應考量以相互配合並具有高度之安全性,且能使能源之管理經濟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