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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儀表配備規定如下:
一、儀表配備用儀器及其計測、控制信號種類,應依其目的選擇。
二、傳訊器應適合計測目的及裝設地點之環境條件,其校正依實測行之。
三、收訊器及控制器之種類及裝設方式,應適合其使用目的,儀表盤應適合其管理方式,並應與主控室相配合。
四、操作器應適合其操作目的,自動控制系統之操作器,視需要同時具有遙控及現場操作裝置,控制閥之型式及口徑應為最適合控制目的者,操作抽水機及其他設備所組合之控制設備應適合其操作目的且需操作安全。
五、訊號之傳輸應為有線傳輸,並應防止電磁感應之障礙。但經有關機關認可得採用無線電傳輸。長距離之傳輸線,應有備用線路,構造物內之配線及配管應在構造物設計前先行計畫之。訊號轉換器之型式及精確度,應選擇適合其使用目的,且不損壞系統機能者。
六、儀表控制設備之電源,應為電壓、電流、週率均穩定者,儀表控制設備使用之空氣源、高壓水源及高壓油源之設備,應符合儀表設備之要求,並具充分之容量。對儀表用動力源故障或停電所可能引起之錯誤動作,應有妥善之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