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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污泥輸送設備規定如下:
一、採用長距離管路輸送污泥時,應設置污泥貯存槽,其容積不得小於最大日污泥量。污泥貯存槽應為耐腐蝕之水密性構造,二槽以上,並設置攪拌裝置、通風及除臭設備。
二、送泥管採用延性鑄鐵管等堅固耐久性管種,管徑一百五十公厘以上,管內流速為每秒一公尺至一點五公尺,配管採用直線及在水力坡降線以下敷設之,並應設置止水閥、排泥管及排氣閥等。必要時應設置二條平行管;設置一條者,應加置污泥貯存槽,並裝設壓力流量檢測計。
三、抽泥機應設置二部以上,其中一部為備用機。其裝設位置應低於污泥井水面之背壓式抽水,採用單軸螺栓式或往復活塞式或其他適用於抽送污泥之抽泥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