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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曝氣池設計及設置規定如下:
一、曝氣池按處理方法不同依下表規定設計:
┌────┬──────┬──────┬────────┐
│處理方法│食微比 │混合液懸浮 │曝氣池水深 │
│ │(KgBOD/ │固體濃度 │(m) │
│ │KgMLSS.日)│(MLSS) │ │
│ │ │(mg/L) │ │
├────┼──────┼──────┼────────┤
│標準活性│零點二- │一千五百- │四-六 │
│污泥法 │零點四 │二千 │(深層式十公尺)│
├────┼──────┼──────┼────────┤
│階梯曝氣│零點二- │一千- │同標準活性污泥法│
│法 │零點四 │一千五百 │ │
├────┼──────┼──────┼────────┤
│純氧活性│零點三- │三千-四千 │四-六 │
│污泥法 │零點六 │ │ │
├────┼──────┼──────┼────────┤
│延長曝氣│零點零三- │三千-四千 │四-六 │
│法 │零點零五 │ │ │
├────┼──────┼──────┼────────┤
│氧化渠法│零點零三- │三千-四千 │一-三 │
│ │零點零五 │ │ │
├────┼──────┼──────┼────────┤
│回分式活│零點二- │一千五百- │四-五 │
│性污泥法│零點四 │二千 │ │
│ │(高負荷型)│(高負荷型)│ │
│ │ │ │ │
│ │ │三千-四千 │ │
│ │零點零三- │(低負荷型) │ │
│ │零點零五 │ │ │
│ │(低負荷型)│ │ │
├────┼──────┼──────┼────────┤
│超深層曝│一點零以下 │二千-四千 │ 五十- │
│氣法 │ │ │ 一百五十 │
└────┴──────┴──────┴────────┘
┌─────┬──────────┬───────┐
│生物反應水│污泥滯留時間(SRT) │迴流污泥率 │
│理滯留時間│(日) │(%) │
│(HRT) │ │ │
│(小時) │ │ │
├─────┼──────────┼───────┤
│六-八 │三-六 │五十-一百 │
│ │ │ │
├─────┼──────────┼───────┤
│四-六 │三-六 │五十-一百 │
│ │ │ │
├─────┼──────────┼───────┤
│一點五-三│一點五-四 │二十-五十 │
│ │ │ │
├─────┼──────────┼───────┤
│十六- │十三-五十 │一百-二百 │
│二十四 │ │ │
├─────┼──────────┼───────┤
│二十四- │八-五十 │一百-二百 │
│四十八 │ │ │
├─────┼──────────┼───────┤
│二十四- │ │一/二- │
│四十八 │ │三/四槽迴存泥│
│ │ │(高負荷型) │
│ │ │ │
│ │ │二/三- │
│ │ │五/六槽迴存泥│
│ │ │(低負荷型) │
│ │ │ │
├─────┼──────────┼───────┤
│一點二以上│ │ │
│ │ │ │
└─────┴──────────┴───────┘
二、曝氣池設置採散氣式者,規定如下:
(一)送氣量依污水生化需氧量之去除量、硝化反應需氧量、曝氣槽混合液懸浮固體之需氧量及散氣設備之散氣效率等因素估計。
(二)容量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食微比及曝氣時間等估算,形狀為矩形,其寬度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有效水深為四公尺至六公尺,池數為二池以上,必要時每隔二十公尺至四十公尺應設置阻流壁。
(三)池體構造及散氣裝置依第四十一條預先曝氣池規定設置,且其進口端應有污水及迴流污泥之計量設備。
(四)送氣管應防洩氣、耐高溫及防蝕。各部管徑之設計容量應較實際送氣量多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管內平均流速為每秒三公尺至十五公尺,管線之氣壓總水頭損失為七百公厘至一千公厘。應裝置空氣計量器,各支管及主要送氣管並應裝置開關。
(五)鼓風機應設二部以上。最大送風壓力應大於散氣裝置所需水壓及氣壓總損失之和。鼓風機內應含空氣濾清器設備。鼓風機之基礎應為防震構造,並設有適當之噪音防制設備。
(六)迴流污泥抽泥機應設二部以上,其計畫容量為計量迴流污泥量之一點五倍至二倍,並應附有易於採樣及計量之裝置。
(七)進流及流出口應設止水閥或閘門,並在適當處設置排水管或可移動之抽水機。
(八)應設有消泡裝置,噴水之尖端壓力為每平方公分一公斤至一點五公斤。每一噴嘴之噴水量為每分鐘六公升至十公升,噴嘴高度為水面上零點三公尺至零點六公尺,噴嘴間之距離為一點二公尺至一點五公尺。消泡之抽水機以使用離心式為主,噴嘴及配水管應具耐蝕性。
三、曝氣池設置採機械攪拌式者,規定如下:
(一)送氣量按其生化需氧量之去除量、去除混合液懸浮固體需氧量及硝化反應需氧量決定供給。
(二)豎軸式機械攪拌曝氣池之容量,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食微比及曝氣時間估算之。池體為水密性之構造物,由多室之正方形池所構成,正方形各室間應設阻流板。池頂高出地面至少十五公分並設維護曝氣機之走道,池之四週及走道應設護欄。出水高應在八十公分以上。污泥迴流及附屬設備依前款規定設置。曝氣機依預先曝氣池規定設置。
(三)橫軸式機械攪拌曝氣池之容量,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食微比及曝氣時間估算之。池之有效水深為一公尺至三公尺,池寬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池內流速每秒應大於零點三公尺,池底應設自然排水之洩水口,曝氣池有二個以上時應設連通口以便串連操作。如曝氣機為輪刷式曝氣機,其旋轉數為每分鐘六十轉至一百二十轉,並設變速或變浸水深度裝置。污泥迴流及附屬設備設置依前款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