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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污水調節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容量以計畫污水量之時間變化量計算,並應設置攪拌裝置。
二、池之形狀為矩形或圓形之水密性構造,有效水深為三公尺至五公尺,並應考慮空池時之浮力作用。
三、流出設備以抽水機抽送至污水處理設施,並設置流量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