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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污水井及連接管設置規定如下:
一、污水井:為圓形或矩形之鋼筋混凝土預鑄品或場鑄品,內徑或內寬為三十公分至七十公分,深度為七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井蓋為鑄鐵或耐壓材料製成,底部應為凹形導水槽。
二、連接管之設置除依第十三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埋設平面方向應與本管成垂直,其連接處與本管形成六十度或九十度,連接管立面坡度為千分之十以上,連接處在本管中心線之上方。
(二)污水連接管最小管徑為二百公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