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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污水下水道之計畫下水量、水力計算及流速規定如下:
一、計畫下水量依下列規定。但必要時,得依排水區域之實際情況酌予增減:
(一)分流污水管渠以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二)合流下水管渠以計畫逕流量加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三)截流污水管渠以雨天時之計畫污水截流量。
二、管渠之水力計算採曼寧(Manning)公
1 2 1
式(V=─R─S─)或庫特(Kutter)
n 3 2

1 0.00155
23+─+───────
n S ┌──
公式(V=──────────────── │RS
0.00155 n ˇ
1+(23+───────)──
S ┌─
│R
ˇ

) ,式中:V為流速 (公尺/秒) ;n為粗糙係數;R為水力半徑 (
公尺) ;S為水力坡度 (分數或小數) 。
三、污水管渠於計畫污水量時,最小流速為每秒零點六公尺,最大流速為每秒三公尺。
四、合流管渠於計畫下水量時,最小流速為每秒零點八公尺,最大流速為每秒三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