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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執行機關收受工程重機械徵用書後,應依所需種類及地點填發各型工程重機械及其操作人員徵用通知書,以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於規定集結報到時限十日前,送達工程重機械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其操作人員親自簽收,如本人不在時,應由所屬機關、公司、行號、或具有行為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為簽收轉達。
接收單位於接收工程重機械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品名、規格、數量、新舊程度、評定價格及徵用期限等事項,交付工程重機械所有人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