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異議人對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屆第五條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應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法主管機關組成之促參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申訴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會為處理申訴案件,應聘請具有法律、工程、財務或促參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