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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出租住宅時,應公告之,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申請資格。
二、出租住宅之坐落地點、建築物類型、樓層、戶數及每戶住宅面積。
三、出租住宅每戶租金及租賃保證金。
四、出租住宅租賃期限。
五、租金繳付方式及期限。
六、承租人應負擔之其他相關費用。
七、申請書表銷售方式及地點。
八、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受理機關。
九、受理申請之起訖日期。
十、先租後售相關規定。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七日,並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