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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住宅借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隨時終止借住契
約,收回住宅:
一、將住宅作非法使用者。
二、將住宅出租或借予他人者。
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四、違反借住契約約定者。
五、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國民住宅條例或住戶規約等相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