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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住宅承購人辦竣承購手續後,出售機關應會同承購人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辦理前項登記所需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
承購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