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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出租住宅屬第四條第一款情形者,其住宅及基地之出售價格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參照取得成本及鄰近房地價格定之;屬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
情形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