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出租住宅承租人應於租賃關係消滅日之次日前將住宅騰空返還出租機關,
逾期未交還者,其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逾期未騰空,室內物品視為拋棄
,逕依廢棄物處理。其遷離日以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實際點收住宅之日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