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震損公寓大廈原地重建融資額度及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部受理前條無息融資申請案,應於申請案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審查完竣,
對於核准之申請案,得將其金額一次撥入金融機構設置之專戶控管,由金
融機構依工程進度分批撥付實施者。不符條件者,應限期令其補正,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無息融資金額之核撥作業另以契約定之。